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宋鴻錩 上列聲請人因與富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昱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