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債權人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務人 秋盛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壹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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