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面額新臺幣(下同)2,924,600元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返還該本票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24,600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8,19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2,792元(計算式:2,924,600+2,128,192=5,052,7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