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37號
原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40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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