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5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胡晏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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