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黃仲毅 (住、居所均詳卷)被告 江秉濬 (住、居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秉濬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林敬展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陳俞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