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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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告 陳江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