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宣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054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5年度簡字第5350號),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趙宣皓於民國105年5月26日上午11時許,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臉書社群網站中蘋果日報粉絲專頁,見告訴人 彭程毅 以臉書社群網站暱稱「巴書亞」在上揭蘋果日報粉絲專頁內「廢止課綱微調國台辦:後果自負」之新聞頁面下方留言「笨蛋共匪,管好你們自己的雞雞就好,不然後果自負」等文字,認告訴人彭程毅之留言有所不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5年5月26日上午12時許,在蘋果日報粉絲專頁告訴人彭程毅上揭留言下方,不特定人得以共見聞之處,公然以「笨蛋蠢貨叫你爸管好你老二別再生個像你一樣的兒子」等內容之文字侮辱告訴人彭程毅,足以貶損告訴人彭程毅人格及其社會評價,因認被告趙宣皓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彭程毅告訴被告趙宣皓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連育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