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陸許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陸許字第21號聲請人 鄭銀英 代理人 郭和連 相對人 洪敏堯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大陸地區吉林省長春市○道區人民法院(二00八)融民初字第一五六號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0八)融民初字第一五六號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