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楊竣宇 被告 徐丞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壢交簡字第1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除原告所請求機車、手機及安全帽受損之損害賠償共新臺幣52,740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另以判決駁回外,其餘請求,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其餘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施函妤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