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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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158號債權人 姚耀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金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金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應受送達之地址。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請提出完整之支付命令聲請狀並載明正確之債權人姓名、債權人正確之送達處所、債務人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