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怡綾被告孫展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孫展宇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之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怡綾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