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汝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706,832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172,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344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0,966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172,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34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㈢新臺幣507,291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222,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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