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1號
自訴人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自訴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李門騫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被告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成田
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承彬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因本案自訴代理人提出新證據(28~30),此部分未經調查、辯論,基於雙方訴訟權之保障,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