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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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1號

自訴人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自訴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李門騫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被告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成田

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承彬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因本案自訴代理人提出新證據(28~30),此部分未經調查、辯論,基於雙方訴訟權之保障,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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