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1,000,000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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