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現代經典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甲○○等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