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67號上訴人鉌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為雲 被上訴人正揚機電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中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1,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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