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瑞雄 上列聲請人與 鄭元興 即昇興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鄭元興即昇興企業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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