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聲請人與 何義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30261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聲請人與 何義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30261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