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7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 蘇俞淨 、 蘇宥竹 、 蘇世哲 、 蘇世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債務人蘇世文為未成年人,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謝雅慧之戶籍地址,以利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