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告 陳又州
陳中 和 陳阿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7783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8,240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8,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