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 趙慶昇 相對人 朱志祥 (兼 黃永賢 之承當訴訟人)
朱志清 (兼 楊呂美楊富雄楊榮吉楊士賢 、黃
黃素梅趙榮忠蕭明正 之承當訴訟人)
蕭侯玉雲 朱水塗 趙家蓁 趙國安
林有信
林有原 林有義 侯炳煌 侯樹得 (兼 侯樹仁 之承當訴訟人)
趙文俊趙輝濱 之承受訴訟人)
趙高明 (趙輝濱之承受訴訟人)
楊富雄( 楊博文 之遺產管理人)
林慶峰林有良 之承受訴訟人)
林嘉慶 (林有良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秀 (林有良之承受訴訟人)
黃素琴 朱駿毅朱新和 之承當訴訟人)
張福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朱志祥、朱志清、 蕭黃素梅 、蕭侯玉雲、朱水塗、趙家蓁、趙國安、林有信、林有原、林有義、侯炳煌、侯樹得、趙文俊、趙高明、楊富雄、林慶峰、林嘉慶、林美秀、黃素琴、朱駿毅、張福朗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人趙慶昇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朱志祥、朱志清、蕭黃素梅、蕭侯玉雲、朱水塗、趙家蓁、趙國安、林有信、林有原、林有義、侯炳煌、侯樹得、趙文俊、趙高明、楊富雄、林慶峰、林嘉慶、林美秀、黃素琴、朱駿毅各應給付相對人張福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應給付相對人張福朗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9年度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於該案支出相關費用,爰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臺南高分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以109年度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比例」欄所示分擔訴訟費用,並已確定在案乙情,業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相對人張福朗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等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附表一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及金額,核計後確定如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人趙慶昇金額」、「應給付相對人張福朗金額」欄」所示,前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予各相對人,並命相對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而除相對人張福朗外,其餘相對人迄今未提出,爰僅裁定就聲請人、相對人張福朗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其餘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哲瑋附表一:費用表(新臺幣:元)項目金額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鑑價費用60,000聲請人趙慶昇111.12.7地政規費6,550聲請人趙慶昇110.12.732,600相對人張福朗107.12.4、107.12.21、108.3.11、108.10.15裁判費用20,602(第一審)相對人張福朗107.11.27戶政規費1,290相對人張福朗107.12.4、107.12.5、107.12.17、107.12.18、108.11.29附表二(新臺幣:元):
編號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給付聲請人趙慶昇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給付相對人張福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趙慶昇預繳張福朗預繳1黃素琴18388分之10003,6192,9633,6192,9632朱駿毅18388分之20497,4166,0727,4166,0723蕭侯玉雲18388分之19357,0035,7347,0035,7344侯炳煌18388分之7502,7142,2232,7142,2235侯樹得18388分之7502,7142,2232,7142,2236朱志清110328分之76454,6113,7764,6113,7767朱志祥36776分之29635,3624,3905,3624,3908朱水塗9194分之9276,7105,4946,7105,4949蕭黃素梅18388分之18546,7105,4946,7105,49410趙高明73552分之13271,2019831,20198311趙文俊73552分之13271,2019831,20198312張福朗18388分之20497,4166,0725,450(已扣除趙慶昇應給付張福朗之1,966元,計算式:7,416-1,966)013趙慶昇36776分之13272,4011,96600(趙慶昇應給付張福朗之1,966元已於張福朗應給付趙慶昇之7,416元中抵銷)14趙家蓁36776分之13272,4011,9662,4011,96615趙國安36776分之13272,4011,9662,4011,96616林有信36776分之32759248559248517林有義36776分之32759248559248518林有原36776分之32759248559248519林美秀、林慶峰、林嘉慶(林有良之繼承人)36776分之327(連帶負擔)59248559248520楊富雄即楊博文之遺產管理人55164分之25030224730224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