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 趙慶昇 相對人 朱志祥 (兼 黃永賢 之承當訴訟人)
朱志清 (兼 楊呂美 、 楊富雄 、 楊榮吉 、 楊士賢 、黃
蕭 黃素梅 ( 趙榮忠 、 蕭明正 之承當訴訟人)
蕭侯玉雲 朱水塗 趙家蓁 趙國安
林有信
林有原 林有義 侯炳煌 侯樹得 (兼 侯樹仁 之承當訴訟人)
趙文俊 ( 趙輝濱 之承受訴訟人)
趙高明 (趙輝濱之承受訴訟人)
楊富雄( 楊博文 之遺產管理人)
林慶峰 ( 林有良 之承受訴訟人)
林嘉慶 (林有良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秀 (林有良之承受訴訟人)
黃素琴 朱駿毅 ( 朱新和 之承當訴訟人)
張福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朱志祥、朱志清、 蕭黃素梅 、蕭侯玉雲、朱水塗、趙家蓁、趙國安、林有信、林有原、林有義、侯炳煌、侯樹得、趙文俊、趙高明、楊富雄、林慶峰、林嘉慶、林美秀、黃素琴、朱駿毅、張福朗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人趙慶昇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朱志祥、朱志清、蕭黃素梅、蕭侯玉雲、朱水塗、趙家蓁、趙國安、林有信、林有原、林有義、侯炳煌、侯樹得、趙文俊、趙高明、楊富雄、林慶峰、林嘉慶、林美秀、黃素琴、朱駿毅各應給付相對人張福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應給付相對人張福朗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9年度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於該案支出相關費用,爰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臺南高分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以109年度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比例」欄所示分擔訴訟費用,並已確定在案乙情,業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相對人張福朗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等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附表一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及金額,核計後確定如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人趙慶昇金額」、「應給付相對人張福朗金額」欄」所示,前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予各相對人,並命相對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而除相對人張福朗外,其餘相對人迄今未提出,爰僅裁定就聲請人、相對人張福朗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其餘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哲瑋附表一:費用表(新臺幣:元)項目金額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鑑價費用60,000聲請人趙慶昇111.12.7地政規費6,550聲請人趙慶昇110.12.732,600相對人張福朗107.12.4、107.12.21、108.3.11、108.10.15裁判費用20,602(第一審)相對人張福朗107.11.27戶政規費1,290相對人張福朗107.12.4、107.12.5、107.12.17、107.12.18、108.11.29附表二(新臺幣:元):
編號共有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給付聲請人趙慶昇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給付相對人張福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趙慶昇預繳張福朗預繳1黃素琴18388分之10003,6192,9633,6192,9632朱駿毅18388分之20497,4166,0727,4166,0723蕭侯玉雲18388分之19357,0035,7347,0035,7344侯炳煌18388分之7502,7142,2232,7142,2235侯樹得18388分之7502,7142,2232,7142,2236朱志清110328分之76454,6113,7764,6113,7767朱志祥36776分之29635,3624,3905,3624,3908朱水塗9194分之9276,7105,4946,7105,4949蕭黃素梅18388分之18546,7105,4946,7105,49410趙高明73552分之13271,2019831,20198311趙文俊73552分之13271,2019831,20198312張福朗18388分之20497,4166,0725,450(已扣除趙慶昇應給付張福朗之1,966元,計算式:7,416-1,966)013趙慶昇36776分之13272,4011,96600(趙慶昇應給付張福朗之1,966元已於張福朗應給付趙慶昇之7,416元中抵銷)14趙家蓁36776分之13272,4011,9662,4011,96615趙國安36776分之13272,4011,9662,4011,96616林有信36776分之32759248559248517林有義36776分之32759248559248518林有原36776分之32759248559248519林美秀、林慶峰、林嘉慶(林有良之繼承人)36776分之327(連帶負擔)59248559248520楊富雄即楊博文之遺產管理人55164分之25030224730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