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繼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繼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79號聲請人 郭建成 住○○市○○區○○里○○○街000巷0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郭春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郭景豊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長男、長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郭景豊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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