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44號債權人永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建功 債務人健青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滿星 債務人滿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施柏如蓋章係緊接在背書人滿根實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背書行為,聲請人對施柏如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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