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睿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睿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睿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
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詹睿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4月、3月(共2罪)、3年6月,嗣經本院以10
3年度聲字第59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上述徒刑自103年11月6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6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5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45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