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梅芬 (即 李惠傑 之繼承人)
李浩(即李惠傑之繼承人)李珊(即李惠傑之繼承人)李琪(即李惠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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