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14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青源(歿)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68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69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夏青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日15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騎樓,因見 吳志清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鑰匙未拔,遂徒手竊取之騎乘離去。
嗣因吳志清發覺失竊報案,警方循線於113年4月2日20時3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當場查獲夏青源使用該機車,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6月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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