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竹小字第61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孫宏譯 被告 曾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508元,及其中21,922元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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