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98年度催字第739號│├─┬───────────────┬──────────────┬──────┬───┬───────┬───┤│編│發行公司│債券名稱│債券號碼│張數│面額(新臺幣)│息券││號│││││││├─┼───────────────┼──────────────┼──────┼───┼───────┼───┤│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度第一期無到期日累積│00000000000A│1張│1,000,000元│1張││││次順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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