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再審字第187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再審字第187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2年度再審字第1876號再審議聲請人 林勝男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102年5月31日再審字第1857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議聲請人林勝男(下稱聲請人)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前專業總工程師(89年9月
30日退休)。其任職期間之88年7月29日,位於臺南縣左鎮鄉(現改制為臺南市○鎮區○○○段之臺電公司超高壓輸電線鐵塔倒塌,致南北電力系統解聯,造成全臺大停電事故。聲請人對該事故之發生,有對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為配合增設興達電廠複循環發電機組,新建輸電引線二回線之計畫)缺乏配套措施,及行政程序不完備之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本會以聲請人就其職掌事項,未善盡責任,確有上揭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同法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而於89年8月25日以89年度鑑字第9177號議決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聲請人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再審議之聲請各在案。茲聲請人以本會最近1次再審議議決即102年5月31日,102年度再審字第1857號議決聲請再審議,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前此多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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