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楊水文 訴訟代理人 蘇青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光丞 、 鄭綢 、 楊水宏 、 鄭志誠 、 鄭麗梅 、 鄭志敏 、 蘇蔡阿環 、 鄭傑文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坐落屏東縣○○鄉○○段○○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三、被告吳光丞、鄭綢、楊水宏、鄭志誠、鄭麗梅、鄭志敏、蘇蔡阿環、鄭傑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死亡者,應改行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請以地籍圖為底稿,標示系爭土地之對外通行道路、使用現況以及建物、地上物。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