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7號原告 李彥緯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原告;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重抗第1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告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527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已告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並有上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歷審卷宗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