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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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574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素貞選任辯護人曾宿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33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乙○○(下稱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犯行,因而撤銷簡易庭之科刑判決(原審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27號),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改判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書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本件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日止,在不詳地點,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試試看,我也不會讓你好過,我現在已經很賭爛,沒關係一命配一命」、「我要幹掉你這種社會敗類為願意去坐牢」、「看你那個嘴臉就一副很欠打的樣子,反正我配你了,一命配一命」、「我已經豁出去了,我跟你一命配一命」等訊息(下合稱本案訊息)與告訴人甲○○(下稱告訴人),本據告訴人於偵、審中指訴在案,並有卷內上開對話紀錄可稽,且為被告所是認,依社會通念,此種文字已足令人感覺生命、身體、財產受到威脅,顯屬惡害通知,應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詎原審於簡易庭以被告上開犯行明確而判處罪刑(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得易服勞役)後,檢察官已明示僅就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則關於被告涉犯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已不在合議庭之審理範圍內,卻仍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而加以撤銷自為被告第一審無罪之判決,不但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併有判決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之不當,為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之判決(本院卷第29至35頁)。
三、本院查: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上訴人若未「明示」僅就判決關於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上訴,縱上訴理由僅敘及第一審判決關於刑、沒收或保安處分部分違法、不當,仍不能遽認係「明示」「僅」就判決之刑為一部上訴,而僅就該部分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檢察官不服簡易庭判決,提起上訴,所具上訴書記載:「四、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簡上卷第18頁),似對於全部(即另包含犯罪事實、論罪)提起上訴。又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序中,針對告訴人收到本案訊息後,是否有心生畏懼此爭點,且有聲請傳喚告訴人作證(簡上卷第211、214頁),能否逕認檢察官已「明示」僅對於判決之刑部分為上訴?尚屬有疑。復依原審審判程序筆錄所載,係依序提示卷附證據資料、詢問犯罪事實,並請當事人及辯護人就事實、法律及量刑辯論(簡上卷第289至307頁),檢察官對此亦未異議,參照上開說明,因難認檢察官業明示僅關於簡易庭判決之刑為上訴,原審本應就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量刑等為全部審理,而無檢察官上開上訴意旨所稱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㈢、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又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
㈣、今原審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已詳敘:
⒈緣被告之子 鄭宇軒 被訴於107年5月29日6時40分許,基於詐欺
得利之犯意,搭乘告訴人駕駛之營業小客車而未給付1185元之車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調偵續字第12號),嗣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可知鄭宇軒與告訴人於109年間,確存在刑事案件,使得鄭宇軒有與告訴人和解的需要。
而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告與告訴人的對話內容,可以看到被告向告訴人傳送本案訊息前,告訴人曾反覆要求被告與其和解,否則鄭宇軒將被法院判重刑,且向被告謊稱法官有親自打電話給告訴人,讓被告誤以為告訴人有能力具體影響法官的判決結果,藉此對被告施加壓力,致使被告產生極大的心理壓力。再細繹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4、5所示被告與告訴人的對話內容,可以看到被告與告訴人對於和解金額無法取得共識,而告訴人又強力要求被告以其沒有能力承擔的金額和解,態度強硬,因此與告訴人產生齟齬,考量被告自承為單親且是低收入戶的經濟狀況,有桃園市桃園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參,更可想見被告在面對告訴人強力要求高額和解金而無力給付時所產生的焦慮。
故本案訊息實際上是夾雜在與告訴人商討和解金未果的情形下,對告訴人言行心生不滿而基於焦躁憤怒的情緒所傳送,詳言之,以被告在傳送本案訊息前,曾遭告訴人以鄭宇軒所涉刑案逼迫其與之和解而籠罩在巨大心理壓力下的狀態,及被告傳送本案訊息的當下,與告訴人激烈爭吵而情緒高漲的情狀及該時的語境,復參以被告向告訴人傳送本案訊息後,並未繼續對告訴人施以任何形式的恐嚇行為,堪認被告在傳送本案訊息時,是因為在上開壓力下,受到告訴人言語刺激而口不擇言,才會企圖以本案訊息發洩自己的情緒,應屬被告一時氣憤的情緒性言語,被告傳送本案訊息時,主觀上並沒有真的要透過發送本案訊息讓告訴人心生畏懼的意思。
被告當時是在與告訴人協商的過程中因一時氣憤而傳送本案訊息一節,已如前述,衡諸被告與告訴人當時對話的時空背景及語境,可以知悉被告當時因遭告訴人逼迫和解,其為了在氣勢上佔上風及發洩自己的情緒,才會在過程中傳送本案訊息,雖文字有「一命配一命、我要幹掉你這種社會敗類為願意去坐牢」等語,然本質上為情緒性言語,亦如前述,一般人若處在相同語境脈絡下,雖可能會覺得被告情緒過於激動,然應不至於會因此而感到生命身體遭受被告威脅而心生畏懼。
⒉告訴人雖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被告當時傳送本案訊息給我的
時候,我覺得口氣很像大姐頭,不像一般良家婦女,講話很衝,不知道為什麼被告要恐嚇我的生命,我覺得被告說這些言論,讓我擔心生命受到威脅,然觀之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告與告訴人對話內容,可以看到告訴人在接受本案訊息後,主動向被告表示已經至警局報案,而再藉此事向被告要求鄭宇軒須與其和解,並要求被告及鄭宇軒須交付3萬元和解金,否則會提告被告恐嚇一事,且告訴人於其後亦一再催促及逼迫被告和解(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至17所示之對話內容),足見告訴人就被告恐嚇一事報案的目的,實際上是為了要逼迫鄭宇軒就詐欺一案與其和解並給付和解金,其主觀上是否因此心生畏懼,已屬有疑。
參以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被告與鄭宇軒對話紀錄,可以看到鄭宇軒與告訴人就鄭宇軒詐欺及被告恐嚇案件,約定和解金額共計3萬5000元,告訴人並依照鄭宇軒的要求,書寫將名字及身分證字號隱匿的和解書文字,並將該文件翻拍後傳送與鄭宇軒以取信鄭宇軒,致使鄭宇軒匯款3萬5000元與告訴人,然告訴人在收到鄭宇軒全額匯款後,即隨意改口稱該等和解金並未包含被告的恐嚇案件,恐嚇案件須另行約定和解金,經鄭宇軒質問為何自行更改約定,告訴人竟向鄭宇軒表示:「因為你威脅我寫東寫西,我不高興。」、「當初你轉35000然後拜託我,我會原諒你媽,結果不是,讓我很不爽,你考慮清楚你媽要不要和解?」、「你錯了,35000不包括你媽在法院調解室我很明確說不包括你媽媽的,現在你硬要我寫切結書當然太過份,法官給時間等妳母親要和解,過了一定時間沒有和解就宣判,不謝!作錯事一定要處罰這是維護社會一個原則,不是你們好欺侮而是妳們犯了罪。」等訊息,足見告訴人完全沒有因為被告傳送本案訊息與其而忌憚被告或鄭宇軒,反而施以手段詐騙鄭宇軒給付和解金,另佐以被告質問告訴人為何未遵守約定,告訴人反稱:「你很無知,你沒看到我名字身分證字號都蓋起來,妳沒妳和解金額哪來切結書。」(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可知告訴人是蓄意矇騙被告與鄭宇軒使其給付和解金,然倘告訴人確實因被告傳送本案訊息而心生畏懼,擔心自己的生命或身體法益受到威脅,一般人都會盡量避免與加害人繼續發生衝突,以避免實害發生,然告訴人不僅以恐嚇案件威脅被告及鄭宇軒須與其和解,更做出上開違背約定之充滿惡意的行為,並數落被告無知以激怒被告,告訴人的反應均與一般人遭恐嚇後的行止迥異,益徵告訴人主觀上並無因被告傳送本案訊息而心生畏懼的情形。
⒊綜上,原審因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就被告傳送本案訊息與告
訴人時,主觀上並無恐嚇告訴人的故意,及依被告傳送本案訊息與告訴人的客觀情狀,亦不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等情,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乃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其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本案訊息客觀上足使人心生畏懼之陳詞,主張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核係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徒憑主觀之見解指摘有悖於證據法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佳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佳勳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33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33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巷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7樓選任辯護人 李沛軒 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111年度簡字第142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8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乙○○無罪。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案外人即乙○○之子鄭宇軒(下逕稱其名)因搭乘霸王車而涉嫌刑法詐欺得利案件,被告乙○○遂與告訴人甲○○商談和解,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2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誤載為10月1日)起至同年月3日止,在不詳地點,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試試看,我也不會讓你好過,我現在已經很賭爛,沒關係一命配一命」、「我要幹掉你這種社會敗類為願意去坐牢」、「看你那個嘴臉就一副很欠打的樣子,反正我配你了,一命配一命」、「我已經豁出去了,我跟你一命配一命」等訊息(下合稱本案訊息)與告訴人,以此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告訴人,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原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基此,刑法上所謂之恐嚇,應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畏怖心理,所表示者須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以致被恐嚇者的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的狀態。詳言之,行為人所為通知是否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怖,不能僅憑行為人片段行止或單憑接受通知者主觀感受認定是否心生畏怖而為認定,應就通知的內容、方法及態樣等角度,依照當時情狀,本諸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及舉動的認知,予以客觀判斷,倘受通知者並未因此心生恐懼,即未達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程度。至判斷行為人言語是否構成恐嚇,應綜核雙方對話之整體語境,斟酌彼此衝突緣由,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探求主觀上是否確有以惡害告知他人的意思或僅屬一時氣憤的情緒性言語,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逕予推斷。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上開罪嫌,無非是以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告訴人即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告訴人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接續傳送本案訊息與告訴人之事實,然辯稱:我當時為了保護我兒子,加以告訴人每天一直傳訊息騷擾及威脅我,我才會不堪其擾因而傳送本案訊息與告訴人,我當時並沒有想要恐嚇告訴人的犯意,我覺得告訴人並沒有因為上開訊息而感到害怕,因為事後我有打電話給告訴人,告訴人跟我說他在開計程車,當時告訴人並沒有任何恐懼的感覺等語置辯。其辯護人則以:原審判決量刑並無不當,被告行為動機是護子心切,且事後被告已賠償告訴人3萬5,000元,依照被告與告訴人的LINE對話紀錄,可以認定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另如認被告傳送本案訊息的行為主觀上沒有恐嚇犯意,也請依法審酌等詞為被告辯護。是本案的爭點即為:被告傳送本案訊息與告訴人,主觀上有無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經查:
(一)依照被告與告訴人商談和解的時空背景及告訴人與被告對話語境,可以認定被告傳送本案訊息與告訴人時,主觀上並無恐嚇告訴人的故意:
1、被告因與告訴人間存有和解糾紛,而於110年10月2日19時9分許、19時16分許、同年月3日9時22分許,接續以LINE傳送本案訊息與告訴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審理中坦承在卷(見偵卷第3頁反面,本院簡字卷第122頁,本院簡上字卷第182、210、304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5至6頁,本院簡字卷第121至129頁,本院簡上字卷第289至307頁),並有告訴人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至10頁),是此部分事實可以先行認定。
2、鄭宇軒於107年5月29日6時40分許,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搭乘告訴人駕駛之營業小客車而未給付新臺幣(下同)1,185元之車資,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調偵續字第12號起訴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1年4月20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1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鄭宇軒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0月4日駁回確定一節,有該刑事判決書影本及鄭宇軒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簡字卷第115至118頁),可知鄭宇軒與告訴人於109年間確存在刑事案件,使得鄭宇軒有與告訴人和解的需要。
3、從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告與告訴人的對話內容,可以看到被告向告訴人傳送本案訊息前,告訴人曾反覆要求被告與其和解,否則鄭宇軒將被法院判重刑,且向被告謊稱法官有親自打電話給告訴人,讓被告誤以為告訴人有能力具體影響法官的判決結果,藉此對被告施加壓力,致使被告產生極大的心理壓力,再細繹附表一編號3、4、5所示被告與告訴人的對話內容,可以看到被告與告訴人對於和解金額無法取得共識,而告訴人又強力要求被告以其沒有能力承擔的金額和解,態度強硬,因此與告訴人產生齟齬,考量被告自承為單親且是低收入戶的經濟狀況,有桃園市桃園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簡字卷第45頁、本院簡上字卷第305頁),更可想見被告在面對告訴人強力要求高額和解金而無力給付時所產生的焦慮,足認本案訊息實際上是夾雜在與告訴人商討和解金未果的情形下,對告訴人言行心生不滿而基於焦躁憤怒的情緒所傳送,綜合被告在傳送本案訊息前,曾遭告訴人以鄭宇軒所涉刑案逼迫其與之和解而籠罩在巨大心理壓力下的狀態,及被告傳送本案訊息的當下,與告訴人激烈爭吵而情緒高漲的情狀及該時的語境,復參以被告向告訴人傳送本案訊息後,並未繼續對告訴人施以任何形式的恐嚇行為,堪認被告在傳送本案訊息時,是因為在上開壓力下,受到告訴人言語刺激而口不擇言,才會企圖以本案訊息發洩自己的情緒,是本案訊息應屬被告一時氣憤的情緒性言語,被告傳送本案訊息時,主觀上並沒有真的要透過發送本案訊息讓告訴人心生畏懼的意思,堪以認定。
(二)依照被告傳送本案訊息與告訴人的客觀情狀,亦不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
1、被告當時是在與告訴人協商的過程中因一時氣憤而傳送本案訊息一節,已經本院認定如前,衡諸被告與告訴人當時對話的時空背景及語境,可以知悉被告當時因遭告訴人逼迫和解,其為了在氣勢上佔上風及發洩自己的情緒,才會在過程中傳送本案訊息,雖個別文字有「一命配一命、我要幹掉你這種社會敗類為願意去坐牢」等語,然本質上為情緒性言語,亦如前述,一般人若處在相同語境脈絡下,雖可能會覺得被告情緒過於激動,然應不至於會因此而感到生命身體遭受被告威脅而心生畏懼。
2、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略為:被告當時傳送本案訊息給我的時候,我覺得口氣很像大姐頭,不像一般良家婦女,講話很衝,不知道為什麼被告要恐嚇我的生命,我覺得被告說這些言論,讓我擔心生命受到威脅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92頁),然觀之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告與告訴人對話內容,可以看到告訴人在接受本案訊息後,主動向被告表示已經至警局報案,而再藉此事向被告要求鄭宇軒須與其和解,並要求被告及鄭宇軒須交付3萬元和解金,否則會提告被告恐嚇一事,且告訴人於其後亦一再催促及逼迫被告和解(見附表一編號10至17所示之對話內容),足見告訴人就被告恐嚇一事報案的目的,實際上是為了要逼迫鄭宇軒就詐欺一案與其和解並給付和解金,其主觀上是否因此心生畏懼,已屬有疑。
3、參以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被告與鄭宇軒對話紀錄,可以看到鄭宇軒與告訴人就鄭宇軒詐欺及被告恐嚇案件,約定和解金額共計3萬5,000元,告訴人並依照鄭宇軒的要求,書寫將名字及身分證字號隱匿的和解書文字,並將該文件翻拍後傳送與鄭宇軒以取信鄭宇軒,致使鄭宇軒匯款3萬5,000元與告訴人,然告訴人在收到鄭宇軒全額匯款後,即隨意改口稱該等和解金並未包含被告的恐嚇案件,恐嚇案件須另行約定和解金,經鄭宇軒質問為何自行更改約定,告訴人竟向鄭宇軒表示:「因為你威脅我寫東寫西,我不高興。」、「當初你轉35000然後拜託我,我會原諒你媽,結果不是,讓我很不爽,你考慮清楚你媽要不要和解?」、「你錯了,35000不包括你媽在法院調解室我很明確說不包括你媽媽的,現在你硬要我寫切結書當然太過份,法官給時間等妳母親要和解,過了一定時間沒有和解就宣判,不謝!作錯事一定要處罰這是維護社會一個原則,不是你們好欺侮而是妳們犯了罪。」等訊息,足見告訴人完全沒有因為被告傳送本案訊息與其而忌憚被告或鄭宇軒,反而施以手段詐騙鄭宇軒給付和解金,另佐以被告質問告訴人為何未遵守約定,告訴人反稱:「你很無知,你沒看到我名字身份證字號都蓋起來,妳沒妳和解金額哪來切結書。」等語(見附表一編號17),可知告訴人是蓄意矇騙被告與鄭宇軒使其給付和解金,然倘告訴人確實因被告傳送本案訊息而心生畏懼,擔心自己的生命或身體法益受到威脅,一般人都會盡量避免與加害人繼續發生衝突,以避免實害發生,然告訴人不僅以恐嚇案件威脅被告及鄭宇軒須與其和解,更做出上開違背約定之充滿惡意的行為,並數落被告無知以激怒被告,告訴人的反應均與一般人遭恐嚇後的行止迥異,益徵告訴人主觀上並無因被告傳送本案訊息而心生畏懼的情形。
五、綜上所述,依卷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恐嚇告訴人的故意及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的事實,本案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前開犯行,是其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難遽以上開罪責相繩,本院就此無從形成有罪確信,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及判例意旨,應為無罪諭知。
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又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69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庭之判決,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21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審未詳酌上情,誤對被告為有罪之諭知,自有未洽。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雖無理由,然本件事實認定既有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自為被告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恩偵查起訴及提起上訴,由檢察官林佳勳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附表一:被告與告訴人LINE間對話紀錄編號時間LINE對話內容證據出處1109年月11月4日前被告:你記得為了$害死一個人也會有報應,況且$3000車資也給你,看你良心。告訴人:沒那麼便宜,坐霸王車。被告:那你拿那3000幹嘛,我不想罵不好聽的話霸X車,你才在詐欺,民事也告沒看過這種沒良心。告訴人:是恐龍檢察官逼我拿,我好心不讓妳兒子去關才願意跟你和解。被告:你先去看可和解?該說我都說了。告訴人:保證可以。讓妳省錢。被告:去做在說,我一位大哥要出面,說你小題大作,一起撤一次解決,搞到反煩。告訴人:(出示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載有00-0000000號碼)被告:從以前告的時候,我們就知道無法撤你認為我們好欺負好騙。告訴人:剛剛法官有電話給我,說妳兒子否認犯罪,要開庭傳我作證人,03那是桃園法院電話。妳兒子嚴重了,被妳母親害到,唯一辦法趕快跟我和解。法官有調承辦警察去說明案情。法官講了1分鐘。我沒有騙妳。妳要我向法官求情還是求重刑,就看妳作母親態度。法官講一切證據都調查完畢,只剩下我轉為證人作證就結案,所以是最後一次開庭。被告:不是要和解撤銷,好了沒。告訴人:錢沒給我怎麼撤,最快最方便的方法,妳錢匯入我的帳戶,我馬上把撤回告訴狀寄給法官。被告:你的話我不敢相信,太可怕。告訴人:妳連一點知識都沒有,妳匯款有證明,保留給法官看,我就賴不掉。被告:你最有知識告人,已經是告訴乃論還可撤銷。告訴人:你不相信我也是沒辦法。被告:別再欺負我們了,去問問別人吧。告訴人:早知你不和解,那就算了,法院見。被告:從頭到尾都要和解,你把LINE看清楚,包括昨晚我都說要和解…告訴人:你的固執會害死你兒子有前科紀錄罰更多的罰款。被告:我累了。告訴人:你再考慮不急。被告:你說話不算話男人,先尊重別人,也尊重你自己。(以下省略)本院簡字卷第61至81頁2時間未知告訴人:妳不花錢消災,會害死妳兒子。詐欺判刑三個月、妳考慮清楚。被告:天價無法承擔,他又沒工作。告訴人:法官判3個月到4個月,罰9-12萬,詐欺都判很重。被告:他的命吧。本院簡上字卷第113頁3110年10月1日被告:不然你一分一毛都拿不到,你快喔,不用我要看,你讓我太失望我不相信人,你不是人我們怕,你不用怕?不然去你家門口等,太逼人,我都快受不了,萬一我兒子怎樣你試試看,不是人。告訴人:和解書寫好傳給你在匯款,不然妳可以來三重調解委員會和解。偵卷第9至10頁4110年10月2日被告:差5000塊你不解決,你這種人,還是人嗎,用這種方法再騙錢,在烏來人家在說人家的不是,因果循環,到時候,你拿這些錢都沒不夠告訴人:不和解我無所謂妳兒子就很慘。被告:試試看,我也不會讓你好過,我現在已經很賭爛,沒關係一命配一命,我要幹掉你這種社會敗類為願意去坐牢。告訴人:我已經減2萬妳還不知足我也沒辦法,底線2萬元和解不能少。5告訴人:本來是5萬現在是3萬已經很客氣了。被告:就說你不會講500000,你又在靠杯喔,靠杯刷耶,根本不是人嗎,看你那個嘴臉就一副很欠打的樣子,反正我配你了,一命配一命,趕快去看醫生啊,頭腦轉不過來,趕快去看啊。告訴人:那法院見。被告:沒有人像你這樣子,人家對方都有誠意,你為了差那5000塊,你真的在逼人啊,你真的是活得不耐煩。6110年10月3日被告:七早八早就在靠夭,看到心情就很肚爛,社會怎麼會有那麼不要臉的人,老天也不會放過你,叫我開價又反悔,我就很賭爛了,根本不是男人,叫你開價你又不開,我開了你又在那邊機車,你真的不是人,你去問問,你的朋友,我看你這樣子也沒什麼朋友,悲哀啊,我已經豁出去了,我跟你一命配一命。告訴人:不二價3萬,撤回告訴已寫好,看妳的。7110年10月3日後至110年10月8日前告訴人:(派出所招牌照片截圖)我正在警察局作筆錄告妳。被告:你想清楚要和解又要搞這些你到底要怎樣,要3萬又要告,你到底要我們這一家怎樣,你認為我們很好欺負是?要逼死我們是?你良心吧。告訴人:妳沒有和解誠意。被告:在籌錢不然耍怎樣死給你看是?告訴人:要妳明天拿3萬元把妳兒子的事和解掉被告:現在要告我又要我去和解該如何做你才滿意。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截圖)這2天拿3萬元把妳兒子刑事和解掉,妳的事好談,不和解妳兒子詐欺會判很重對妳有利,還不把握機會。被告:你都告我了。告訴人:我說過只要妳兒子和解,妳我可以不告,不和解妳倆我告到底。被告:都建檔可以不告,法官警察都你做,況且10月1號4點就告了,兒子我一直跟你說給我時間準備,並非不和解。告訴人:現在還來的及,只要我撤回就沒事,我今天才告不是10/1今天已經告訴妳了,和不和解我都沒關係,我已經看穿妳了,我知道妳要拖到最後開庭才肯和解,這對我沒差,早和解對妳比較安心,對我無所謂。本院簡上字卷第99至109頁8110年10月8日前被告:你跑去派出所幹嘛,想多挖一筆,偶的天天啊。告訴人:你在黑龍轉桌,我才去告妳,妳只有兩條路選擇,一是照我的話作,二是不和解法院見,其它廢話不必重複,和解可以緩刑,最後提醒。本院簡上字卷第123頁9110年10月8日被告:我不想再說什麼,該給你我會給你,你放心。告訴人:本,想通了,無所謂。本院簡上字卷第125頁10時間未知被告:錢給你說威脅你,你真的認為我們好欺負告訴人:要和解3萬。被告:我部分你要30000,你在威脅我,你真的要逼我。告訴人:恐嚇人家的生命不嚴重嗎?不然你說要多少。被告:得寸進尺,你真的要逼我。告訴人:妳很無知,妳沒看到我名字身份証字號都蓋起來,妳沒你和解金額那來切結書。被告:你很聰明,太過分。告訴人:要和解就付和解金,給我是你兒子詐欺和解金不是妳的,妳和解金給我這張會寄給法官。被告:你寫了很多不要忘記以上也是你寫的。告訴人:沒有白紙黑字簽名蓋章是沒有效。被告:這是黑紙白字?你夠了沒我們真的那麼好欺負?告訴人:要正本。被告:謝謝你指導。本院簡字卷第33至37頁11時間未知告訴人:不可能最低3萬元馬上撤回,判刑不只三萬元。被告:我問你,你叫我說,乾脆你明白,看你誠意都在套人話,做人要實在,我問你又說叫我說,你這人真不實在,第一句就明說3萬,又要我們說在試探我們。本院簡字卷第85頁12時間未知告訴人:(早安圖)被告:你真的很有事。告訴人:妳被人威脅不敢報警,笨死了。被告:你比較聰明我們比較笨可以?因為我很忙、不是要想盡辦法用心機報復人懂?告訴人:不可以妳要變聰明。被告:累了,你聰明就好。本院簡字卷第109頁13111年1月31日告訴人:在庭上法官要妳兒子依約定匯款、他會輕輕放下,我也告訴法官要原諒妳兒子,為人母不要節外生枝。被告:看我們好欺負那你不要傳LINE給我嗎?我不想看到你這種可以?無聊無聊,得意是你的事,看到你我就一肚子火你懂?倒楣碰到你這種人。告訴人:新年新氣息,火氣不要那麼大。被告:看到你那嘴臉火更大請你自愛一點可以?本院簡字卷第139至141頁14111年2月4日被告:從過年吵到現在你煩不煩,你說話可澈鎖法官你做,我兒子不想跟你在機車才答應你,很行,我們都白癡,真好笑不想在爭論你以為是誰撤銷。告訴人:在法官見證下雙方和解不要再多事、圓滿解決就好了。被告:你說話算話?髒30000變40000就是心还不正,新年靠夭完了?告訴人:我是5萬降3萬。15111年3月9日被告:越想越氣你覺得這樣詐人家這麼多錢你很開心?你到底有良心?今天是我們老實去做筆錄說出來,警察跟我朋友說,常常人家不方便或誤會都有算,我們雖不然,你石沉大海也找不到,老實打給你反而敲詐我們獅子大開口,人實在百百種什麼累犯,上回人家拿3600,人家說不方便難免都會,人差那麼多、有一天換角度你會怎樣、對方貪圖無數的如此逼你會怎樣。16111年3月14日被告:一直吊我胃你真的很過份,魯小小就是你太過份,你這樣做不覺得你很過份,得寸進尺,30000說去法院變40000,你這男人就不阿沙利得寸進尺囂張。告訴人:趕快去籌錢廢話沒用。被告:心機太重叫我開價結果我們深受你的威脅,我兒子身受威脅才答應,簡你才廢話,我去告你威脅我們只好答應你想嚇威脅我們答應。17時間未知告訴人:你很無知,你沒看到我名字身份證字號都蓋起來,妳沒你和解金額哪來切結書。被告:你很聰明,太過分。告訴人:要和解就付和解金。被告:(告訴人手寫一張切結,簽名及部分身分證字號遮隱)錢給你寫和解書有錯?不要耍心機你真的沒一句可相信,謝謝。告訴人:給我是你兒子詐欺和解金不是妳的,妳和解金給我這張會寄給法官。本院簡字卷第219至211頁附件二:鄭宇軒與告訴人LINE間對話紀錄編號時間LINE對話內容證據出處1111年3月5日鄭宇軒:簡大哥,這是我能最後答應你的,真的很抱歉,希望您大人有大量,月底15000,下個月10號20000,我會說到做到,如果沒有做到,您可以直接提告不和解,希望您能給小弟一次機會,麻煩您了,人都有困難的時候,得饒人處且饒人本院簡字卷第139頁2111年4月16日鄭宇軒:大哥,麻煩你的帳號再給我一下,我今天會把錢轉給你,再來我錢轉給你後,我母親的案子何時會撤告?還有麻煩你跟法官多講點好聽話。告訴人:(手寫告訴人土地銀行帳號資料截圖)匯入請告知。鄭宇軒:「本人__於年月日,收到鄭宇軒匯款3萬五千元,本人承諾會在一個禮拜內撤告撤銷及和解有關於此案件任何告訴(包括鄭宇軒之母 姚素真 妨害自由一案)及其他任何民事訴訟賠償。口說無憑特此切結本人:蓋章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中華民國111年4月日」,大哥,你可以幫我寫這個嗎,你寫好拍給我,麻煩你了。告訴人:妳匯了嗎(語音通話,37秒)。鄭宇軒:還沒匯,我會先匯17500給你,然後你寫好,拍給我,我再轉剩下的17500給你,不然我轉給你,你沒有寫,怎麼辦,不然就是你寫好,晚上我去台北碰面一趟,然後我拿現金給你,你寫好給我,這是和解書的一個,我自己也有有保障,錢我準備好了,在等你。告訴人:妳沒匯我怎麼寫。鄭宇軒:那我匯了,你沒寫怎麼辦,所以我先轉17500給你,你寫好拍給我,我再轉剩下的17500,你擔心我們可以晚上約碰面。告訴人:不要耽誤。鄭宇軒:我錢已經準備好了啊,不會耽誤,在等你寫給我,因為你說我錢給你後,不追究我媽媽的事,我怕你反悔,所以要寫清楚。告訴人:妳趕快去匯。鄭宇軒:不然就晚上約台北,碰面拿現金,然後你當場寫給我。告訴人:隨妳。鄭宇軒:晚上你幾點方便?告訴人:妳到台北聯絡我現在可以過來。鄭宇軒:我要晚上才會到台北。告訴人:可以,照妳說妳先匯17500我寫好妳再匯17500。鄭宇軒:你不是要見面?告訴人:這樣較方便妳也不必过來妳現在匯我馬上寫。鄭宇軒:我在忙,可以不要一直催嗎,你先準備寫好,照我那格式寫好,還要簽名蓋章,然後拍照拍清楚,不要要任何塗改。告訴人:(拍攝本案撤回告訴狀照片,已簽名蓋章)。鄭宇軒:照我的格式寫,還有上面的字都要照著寫。告訴人:(告訴人照上開鄭宇軒繕打的文字手寫一張切結截圖,其中簽名及部分身分證字號遮隱)我已經照妳寫好,妳匯一半我再傳給妳,趕快去匯來不及了。鄭宇軒:我說今天會轉就是今天會轉,我在上班,不要一直催可以?我晚點會先轉17500給你,然後你把這個狀寫好,簽名蓋章,傳真到我姐姐那,然後我會再把剩下的17500轉過去。告訴人:傳真號碼,趕快去匯我準備好了。鄭宇軒:我現在轉17500給你,好了拍照給我看,我再轉剩下的17500。鄭宇軒:你核對一下。告訴人:我去刷。鄭宇軒:(網銀轉帳截圖)麻煩你把那個簽名蓋章後,傳給我,我已經截圖給你看了,帳號是你的,沒有問題,有這個截圖就是確定有入帳。告訴人:把收據傳給我。鄭宇軒:傳了,上面那就是收據,可以問你女兒。告訴人:我沒有女兒?鄭宇軒:那就問你兒子,收據傳給你了,網銀轉的(網銀轉帳截圖)自己看,上面確實是你的帳號,還有時間日期,麻煩你把切結書那些簽名蓋章拍給我。告訴人:星期一我到銀行確認。鄭宇軒:我已經拍收據給你了,你可以問你身邊的人,是不是有問題,你也可以去警局問。告訴人:我要確認有沒有入帳。鄭宇軒:所以你現在要拖到禮拜一,這樣你來得及寄去法院是嗎,我都拍收據給你了,現在是你提款卡有問題,不是我沒轉帳的問題,反正我目前轉一條17500而已,我看到你切結我才會轉剩下的。告訴人:我知道是你一直拖。鄭宇軒:每個人都有困難,有給你已經很好了。告訴人:你謹慎我也謹慎。(以下省略)本院簡字卷第145至153、157至209頁,本院簡上字卷第87至133頁3111年4月17日告訴人:是你變卦不是我,匯過來再談。鄭宇軒:先生,你是不是有點超過了,你前面自己說分兩次,你也答應了,現在錢收到了要照你講的是嗎?我說我現在去找你,當面給你,擬當面寫給我,這樣有那裡有問題嗎?告訴人:不必了我要休息,用匯的就ok。鄭宇軒:那就約明天碰面阿。你現在一直不敢面對到底是在閃躲什麼?我錢都要給你了。(撥打語音通話)我現在馬上轉!做人不用這樣,你講的完全不一樣,你要的就是錢,我現在馬上轉給你!告訴人:轉入通知我我馬上確認。鄭宇軒:(網銀轉帳失敗截圖)維修,我待會出門去看ATM可否轉。告訴人:OKAY。鄭宇軒:不然就是明天我出門去轉給你。告訴人:明早馬上轉。(以下省略)告訴人:匯錢過來,趕快去匯餘額,在法院有跟你講過部要想太多匯3萬5千元就對了啦,如你說的有單據,你怕甚麼。(撥打電話)鄭宇軒:(網銀轉帳截圖)告訴人:我確認一下鄭宇軒:麻煩你把答應我的用好給我,我已經讓你安心轉入了,大哥,也麻煩你,別這樣子,互相一下,我也全數給您了,我的部分跟我媽媽的部分,算我拜託你,放過我們可以嗎。告訴人:妳媽恐嚇我生命比妳詐欺嚴重要和解3萬元和解,當初約定不包括妳母親恐嚇罪。鄭宇軒:呵呵,大哥,做人不用這樣子,剛好就好,不要吃人夠夠。告訴人:妳母親要和解要快否則來不及。鄭宇軒:你現在是不是覺得我很好欺負?你答應我的東西先寫好拍來(上開告訴人手寫一張切結,簽名及部分身分證字號遮隱)。告訴人:不是,犯罪就要接受處罰,法律規定的。鄭宇軒:當初就講好,我母親的事一概不追究,我文字對話都有留著,如果你要覺得你說過的話不用負責,那我會把所有呈報,法律也不是讓你這樣玩的,保障好人,你覺得你現在這樣不會太超過?告訴人:因為妳威脅我寫東寫西,我不高興。鄭宇軒:我威脅你?那是給我的保障,什麼叫我威脅你,你都會要我趕快轉錢了,我錢轉了,我要個保障這樣不可以?但你好像看我很好欺負的樣子。告訴人:(傳送鄭宇軒與其之上開對話截圖)。鄭宇軒:嗯?怎麼了嗎,一且很合理阿,我錢轉了,總要個保障吧,承諾當初你自己說的話,這樣沒問題吧。告訴人:這是你威脅的証據,約定是妳詐欺罪不包括恐嚇,有調解筆錄可證明。鄭宇軒:我請問你我威脅什麼,我麻煩你幫我寫切結書,這叫威脅?是不是有點顛倒是非了,你當初就說錢轉了,我媽的事你不再追究,所有有關事情。告訴人:這就是威脅。鄭宇軒:你就是會這樣,所以才叫你先而寫,虧我那麼信任你,結果你要這樣玩,請您寫切結書,這叫威脅?告訴人:當初你轉35000然後拜託我,我會原諒你媽,結果不是,讓我很不爽,你考慮清楚你媽要不要和解?鄭宇軒:大哥,我錢也轉了,可以麻煩你高抬貴手別再這樣了可以嗎。告訴人:所以你不信任我。鄭宇軒:只是要一個保障不是嗎。告訴人:你錯了,35000不包括你媽在法院調解室我很明確說不包括你媽媽的,現在你硬要我寫切結書當然太過份,法官給時間等妳母親要和解,過了一定時間沒有和解就宣判,不謝!作錯事一定要處罰這是維護社會一個原則,不是你們好欺侮而是妳們犯了罪。4111年4月18日告訴人:法院有打電話問,我替你講好話,妳母親最好跟我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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