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6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昆遠(原名鍾曜鴻,民國108年8月27日改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485號、108年度偵字第9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昆遠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鍾昆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趁無人注意之際,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法,竊得如附表所示 鄭伊倖 等人所有之物品(均詳如附表所示)。嗣鄭伊倖等人發現物品遭竊,報警處理,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㈠被告鍾昆遠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鄭伊倖、 高曉玲 於警詢中之供述。
㈢證人 林均桐 於警詢中之供述。
㈣108年3月10日監視器翻拍畫面擷圖9張、現場照片2張。
㈤108年4月3日監視器翻拍畫面擷圖2張。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於民國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其罰金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提高為30倍後,即為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之上限,並無更有利行為人,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未構成累犯),仍分別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而置於於機車腳踏板或掛勾上之物品,並自承係因曾被偷過機車上所掛物品而新生怨恨之動機,貿然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其所為實有不該,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2次所竊得財物價值非鉅,竊盜後隨即丟棄,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時間相近、手法均相同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件被告各次所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雖未扣案,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附隨於其所犯之竊盜罪予以宣告沒收,並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被│犯罪│犯罪│犯罪手法及所竊財物│主文│││害││││││號│人│時間│地點│(貨幣單位:新臺幣)│(宣告刑及沒收)│├─┼─┼──┼──┼──────────┼──────────┤│1│鄭│108│高雄│徒手竊取鄭伊倖所有放│鍾昆遠犯竊盜罪,處拘│││伊│年│市小│置於機車腳踏墊上之購│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倖│3月│港區│物塑膠袋1包(內有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0日│ 孔鳳 │莎嬰兒潔膚柔濕巾6包│壹日。未扣案 麗莎 嬰兒││││16時│路│、 旺旺 仙貝數包、BAST│潔膚柔濕巾陸包、旺旺││││2分│511│IS毛絮黏把4把、乖乖│仙貝數包、BASTIS毛││││許│號前│QQ軟糖數包、 森永 牛奶│絮黏把肆把、乖乖QQ軟││││││糖1包、夾心捲2包、│糖數包、 森永牛 奶糖壹││││││知心水果軟糖2包、本│包、夾心捲貳包、知心││││││格派黑糖餅乾1包、煎│水果軟糖貳包、本格派││││││豆子2包,總計1000元│黑糖餅乾壹包、煎豆子││││││),得手後放置於所騎│貳包等犯罪所得均沒收││││││乘機車腳踏板上離去。│,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高│108│高雄│徒手竊取高曉玲所有放│鍾昆遠犯竊盜罪,處拘│││曉│年│市鳳│置於機車前掛勾晚餐1│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玲│4月│山區│袋(內有麵食、肉圓、│,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3日│三商│肉燥飯、小菜等,共計│壹日。未扣案麵食、肉││││18時│街│220元),得手後騎乘│圓、肉燥飯、小菜等犯││││29分│109│機車離去。│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許│號前││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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