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431號聲請人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相對人 徐秀吟 相對人 薛淳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47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70元,有該收據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47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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