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效銘選任辯護人陳惠美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290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01號、108年度偵字第270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陪席法官欄內「法官葉育宏」應更正為「法官陳狄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意旨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審理期日合議庭之陪席法官為陳狄建法官,有本院該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法官欄關於陪席法官之姓名記載為「葉育宏」,顯屬誤載,然不影響原判決之裁判本旨(最高法院亦著有79年度臺抗字447號裁定、81年度臺上字第418號刑事判決意旨足資為參);則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狄建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