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告橘鈞創意概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權承 被告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其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特別審判籍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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