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告 楊漢塏楊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秀葳周柏達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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