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3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卓漢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卓漢朝於民國94年0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0月1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50,816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1.「原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27656元(此即當時本金加上一個月利息)」減去「本金餘額新臺幣121046元」,等於新臺幣6610元(已請求之利息)。2.「現利息總額新臺幣129770元」減去「已請求之利息新臺幣6610元」,等於未請求之利息新臺幣123160元。
3.本件債權前已請求部分金額,今僅請求剩餘利息部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竪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