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粘嘉萍 被告 黃萍惠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84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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