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6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建任選任辯護人李俊賢律師
劉怡廷律師 蘇清水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李俊賢律師劉怡廷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李俊賢律師劉怡廷律師蘇清水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李俊賢律師劉怡廷律師」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李俊賢律師劉怡廷律師蘇清水律師」等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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