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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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650號債權人 廖鋸賢 債務人 廖桂濱 債務人 廖中原
一、債務人廖桂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廖中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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