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4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奕軒 送達代收人 翁崇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4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朱奕軒因犯違反保護令罪,經原審判決「朱奕軒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訴後,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上易字第430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罪,依上開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故被告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