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08號原告 林美媛 被告 王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所稱「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指專屬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而言。
二、經查,依原告主張兩造婚後先共同居住於嘉義,後來搬至新竹,兩造共同居住之地點為嘉義、新竹,被告在兩造居住在新竹時,認識其他對象即離家,被告有外遇,被告離家出走至今,已長達7年等語(見本院107年6月22日調查筆錄第
1至2頁及起訴書),可見兩造婚後最後之共同住所地或經常共同居所地為新竹,兩造並無共同居住於臺中市。又依原告主張上開之離婚事實,可見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亦應為兩造共同住所或經常共同居所地之新竹,是本院並無管轄權,依首揭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