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54號原告 陳賴勇 即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訴訟代理人 董慶彥 律師被告 張芮綺
李秀真 蕭季庭 郭恩惠 郭以諾 蕭禎 珮 唐美玉 傅翊綺 吳宜蓁 杜佳蕙 郭珀成
林明美 張憶心 寧振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於附表「工作時間」欄所示期間並無僱傭關係存在,而其因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原告無須給付如附表「給付內容」欄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4萬7,59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萬7,5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依芳附表:編號姓名工作內容工作期間給付內容113年2月份工資113年3月份工資113年4月份工資資遣費工資差額1張 芮綺居 服員自112年5月10日起至113年4月12日58,764元60,454元32,000元32,000元--2李秀真居服員自110年11月21日起至113年4月12日59,648元56,937元32,000元96,000元--3蕭季庭居服員自110年11月4日起至113年4月12日35,141元38,557元32,000元96,000元--4郭恩惠居服員自110年11月2日起至113年4月12日56,000元56,000元32,000元96,000元--5郭以諾行政人員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113年4月12日40,000元40,000元32,000元96,000元--6 蕭禎珮 居服員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4月12日--49,850元32,000元32,000元--7唐美玉居服員自111年3月2日起至113年4月12日35,535元39,064元32,000元96,000元--8 傅翊綺居 服員自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4月12日5,970元19,809元32,000元32,000元--9 吳宜蓁居 服員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113年4月12日48,700元57,899元32,000元96,000元--10杜佳蕙居服員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3年4月12日31,980元40,650元32,000元96,0000--11郭珀成資訊人員自112年8月間起至113年4月12日32,000元32,000元32,000元32,000元--12 林明美居 服員自110年11月11日起至113年4月12日13,186元32,000元32,000元96,000元--13 張憶心居 服員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4月12日68,362元55,087元32,000元32,000元--14寧振萍居服員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40,000元合計485,286元578,307元416,000元928,000元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