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更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號),前經本院為第一審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九號)後,因具保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抗字第八五二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四○○五三二九號)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二六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雖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傳喚被告甲○到案執行未果;又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通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另於同年三月二十八日曾通知具保人,惟寄存送達生效日已逾應到日期,此部份送達不合法),再於同年四月二十日拘提被告均無所獲,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一份、送達證書二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一份存卷可憑;然被告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六日期間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復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因毒品案件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件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或拘提無著之逃匿情形,從而,檢察官逕行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