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67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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