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應補正之項目
一、受扶養人陳○○、趙○○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並應檢附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近一年之財產歸屬清單,若無謀生能力,其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就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並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受扶養人陳○○、趙○○之最新全戶全部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承租房屋之地址為何?並應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未載明承租房屋地址之原因為何?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全文。
六、聲請前二年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七、聲請人已償還部分互助會款項之所有單據,並提出債權人陳美蓮(或 陳葉桂英 )對其之債權憑證(例如:借據)、約定每月應清償數額或債權人欲一次請求全部債權清償之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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