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三六號
聲請人即原告乙○○
戊○○丙○○甲○○相對人即被告丁○○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玖拾伍元,因已由本院發還,並由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收受,此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足徵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夏一峯┌───────────────────────────────────┐│附表一:(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五萬八千零六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百六十五元│原繳五百六十元,已退││││還九十五元。│├────────┼───────────────┼──────────┤│第一審旅費│一千元││├────────┼───────────────┼──────────┤│第一審複丈及製圖│八千三百二十五元│││費│││├────────┼───────────────┴──────────┤│合計│六萬七千八百五十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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