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6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間起至同年7月10日止,犯連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0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937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